索引号: | bxswhlvhgbdsj-2019-00101 | 发布机构: | 本溪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信息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9-10-28 | 成文日期: | 2019-10-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事项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申办主体:企业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2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复印件 | 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3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材料 | 复印件 | 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4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5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复印件 | 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复印件 | 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 |
空白表格:见附件
示例表格:见附件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1.申请 :综合窗口提交
2.受理 :
⑴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常见问题:
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宏峪小区1号公建市政府服务中心
办理机构: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联系方式:43889028
附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 ||||||
姓名或名称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住所 | ||||||
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
项目(范围) | ||||||
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 | ||||||
名称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
经营场所 | ||||||
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 | ||||||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示范表
申请人信息 | ||||||
姓名或名称 | 王╳╳ | 联系电话 | 133╳╳╳╳ | |||
身份证号码 | 21╳╳╳╳╳╳╳╳╳╳╳ | |||||
住所 | 本溪市╳╳区╳╳街╳╳号 | |||||
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
项目(范围) | 高山滑雪 | |||||
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 | ||||||
名称 | ╳╳╳╳公司 | 联系电话 | 428╳╳╳╳ | |||
地址 | 本溪市╳╳区╳╳街╳╳号 | |||||
经营场所 | 本溪市╳╳区╳╳街╳╳号 | |||||
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 | ||||||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王╳╳ ╳╳年╳╳月╳╳日 | ||||||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