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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关于推动旅游帐篷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来源:市场监管科 发布时间:2025-11-17 14:55: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帐篷露营地管理,规范旅游帐篷露营地建设运营,促进露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立足本溪“生态立市”战略,顺应人民群众旅游休闲消费体验新需求,扩大优质供给,保障露营旅游休闲安全,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设立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环城游憩带、郊野公园、体育公园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组织开展以搭建户外临时性、可拆卸帐篷为主要休闲住宿设施的露营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意见。对于不在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自发形成的小型、分散、野趣类帐篷露营行为,由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严格规范选址与土地使用

1.旅游帐篷露营地选址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2.旅游帐篷露营地应选择在安全区域,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森林防火区、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区涉及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和环评审批的旅游帐篷露营地,选址应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露营地的,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现有存量土地资源建设旅游帐篷露营地,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和建设手续

(二)依法办理经营资质许可

1.旅游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规范登记注册,确保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露营项目涉及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等需审批事项的,旅游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未取得许可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旅游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生产经营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公开发布游客须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营销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推广

(三)建设与服务规范

1.按照国家关于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旅游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配备专职安保、保洁人员,在人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保障营地秩序与环境

2.旅游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根据旅游帐篷露营地空间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核定最大接待量,合理规划帐篷布局,避免过度拥挤;配置充足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厕所等环卫设施,持续维护营地卫生,保护生态环境。鼓励有条件的露营地增设停车、淋浴、生活用水供应、自动售卖等便民服务。

3.旅游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在营地周边、主要出入口设置清晰标识,告知营地空间范围、开放时间、活动内容、咨询投诉渠道、场地提供方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发布动态信息

(四)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1.旅游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的安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消防、食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防灾、燃气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2.旅游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加强治安管理,做好现场人流监测与疏导,鼓励安装视频监控等安全管理设备;在营地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安全许可强化防火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旅游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制定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值班值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灾害预警发布主体责任,强化汛期旅游安全管理,细化转移避险措施,设置警示标识一旦预报有强降雨过程,开展巡查管控,必要时果断采取关闭营地、劝离转移游客等措施。

4.旅游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配备与营地规模、类型相匹配的紧急救援场所及器材,明确定点联系医院;从业人员需参加应急救护培训,熟练掌握急救技能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严格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安全管理。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露营旅游休闲保险服务,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

三、责任分工

(一)县(区)政府

承担旅游帐篷露营地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引导本地区旅游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负责本辖区内旅游帐篷露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巡查检查、隐患排查、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牵头制定旅游帐篷露营地相关政策文件,开展政策宣传;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接工作,指导各县(区)推进旅游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负责旅游帐篷露营地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监管和业务指导

(三)市公安局

指导县(区)公安分局做好旅游帐篷露营地治安管理,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治安管理制度;维护露营地及周边治安秩序,依法处置治安案件,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四)市自然资源局

指导旅游帐篷露营地规划编制工作,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管理规定,规范露营地土地使用行为

(五)市生态环境局

指导辖区内旅游帐篷露营地开展生态环境监管,监督经营主体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排查整治露营地周边环境问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六)市农业农村局

指导相关县(区)依法合规盘活农村闲置资源,用于发展旅游帐篷露营相关产业,确保符合农业生态保护要求,推动旅游帐篷露营产业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七)市水务局

指导办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要求的旅游帐篷露营地相关涉河审批手续,指导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涉河审批手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帐篷露营地开展汛期防洪安全指导检查。

(八)市应急管理局

指导旅游主管部门强化旅游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对露营地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实施救援。

(九)市卫生健康委

指导相关县(区)对旅游帐篷露营地范围内需办理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许可审批与日常卫生监督;监督旅游帐篷露营地落实公共卫生管理措施,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十)市市场监管局

指导旅游帐篷露营地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指导相关县(区)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履行对平台内露营地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规范线上经营行为

(十一)市住建局

指导旅游帐篷露营地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站设置、维护与垃圾收运工作,保障露营地环境卫生达标

(十二)市林草局

承担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旅游帐篷露营地项目用地审核及涉林用地审批

(十三)市消防救援支队

指导相关县(区)消防救援部门配合旅游帐篷露营地开展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非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营地动态台账

各县(区)政府应制定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环境营造等方面同向发力,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建立管理基础台账,落实管理措施,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帐篷露营地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

(二)打造多元特色服务

鼓励旅游帐篷露营地创新服务模式,引入智慧化管理系统,实现线上预订、智能导航、电子票务等功能;建立游客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游客诉求。丰富特色体验,组织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特色活动,提升露营地文化内涵与吸引力,提高露营旅游休闲品质支持各县(区)结合地域特色,举办帐篷音乐节、露营文化节等主题活动,挖掘并推广优秀案例,提升行业整体影响力,培育壮大露营旅游市场。

(三)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建立由文旅、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解决规划审批、用地保障、生态保护等跨部门问题;构建“双随机、一公开”动态监管机制,结合信用评价体系,对露营地经营行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违规建设等行为;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络平台等投诉渠道,建立快速处理通道,同时加强消费维权宣传,提高游客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公益广告等渠道,普及露营安全知识与文明规范,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氛围

(四)倡导文明露营理念

    积极倡导“无痕露营”理念,引导游客践行文明、绿色、安全的露营行为,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爱护并正确使用露营设施。鼓励各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围绕旅游帐篷露营地制作专题宣传片和旅游攻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