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whlvhgbdsj-2022-00047 | 发布机构: | 本溪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信息名称: | 体育类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11-17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体育类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体育类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第一次发现没有违法所得)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3、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一次发现)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一次发现)
5、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一次发现)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经营者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