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whlvhgbdsj-2020-00014 发布机构: 本溪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0-11-10 成文日期: 2020-11-10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0 15:01:01 【字体: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基本概况: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l8〕218号),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本溪市体育局、本溪市文物局牌子。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长城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四)部委规章:

《电视剧管理规定》

《互联网试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实施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五)省政府规章:

《辽宁省文物勘测管理办法》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及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政策措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事业、旅游业、体育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市重点文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文化、旅游和体育交流活动。

(十四)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六)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八)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九)负责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二十)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对本溪广播电视台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十二)组织全市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二十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市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省内重大体育比赛。

(二十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二十六)负责本部门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加强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广播电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加强推进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加强广播电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广播电视走出去工作。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四、领导岗位职责:

(一)主要领导岗位职责:

1.党组书记 局长  

职责:主持全面工作。

2.党组副书记 副局长  

职责:负责政务公开、信访稳定、市民投诉、综合治理、政策法规、体制改革、资源规划、产业发展、旅游行业协会监管等工作。

3.党组成员 市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职责:负责文化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4.党组成员 副局长

职责:负责文物文博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5.党组成员 副局长

职责:负责文化体育旅游市场开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作。

6.党组成员

职责:负责广电管理、扶贫工作。

7.党组成员 副局长

职责:负责行政事务、财务审计、安全生产、建议提案、实绩考核、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组织人事、机关党建、社会组织党建、统战、工会、老干部、共青团、妇女工作。

8.副局长

职责:负责专业艺术、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对外交流、群众文化团体监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

9.副局长兼体育局局长

职责:负责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

(二)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岗位职责:

部门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文化旅游市场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职能,分管执法工作领导负责大队日常运转工作。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建议提案、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字综合、舆情应对、政务信息化等工作。组织起草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贯彻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本系统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和综合治理工作。

行政编制5名,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1名。

(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负责局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负责干部的教育、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档案工作。负责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评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和新闻发布、党务政务宣传工作。负责统战、精神文明建设、扶贫开发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离(退)休等工作。指导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行政编制3名,办公室主任(科长)职数1名。

(三)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清理、报废审批工作。依法承担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统计工作,并对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本行业专项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局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四)政策法规科。拟定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保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督促和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信访、市民投诉、体制改革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认证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五)资源规划科。拟定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对实施的成果进行评估。承担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组织开展文化、文物和旅游攻关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管。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部门和体育产业、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负责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的申报评定和服务质量及标准执行。指导旅游扶贫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行政编制5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六)文化事业科。拟定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负责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监督实施国家文化公共服务标准。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行业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七)文物管理科。拟定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工作。组织申报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博物馆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购销、拍卖,规范文物鉴定服务机构,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促进海外文物回流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物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消防、技防工作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负责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八)工业遗产科。负责全市工业遗产文物认定、登记和建档。负责编制全市工业文物的保护和再利用,以及工业文物保护政策的制定。负责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经济和技术价值的工业遗产提请市政府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为省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志。负责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文物保护项目的申报和论证、文物工程监管和组织验收,以及相关科学研究、深入发掘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工业遗产文物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九)广电管理科。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安全播出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的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传送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全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市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广播电视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社会体育科。研究拟定社会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并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和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少数民族体育、残疾人体育及其社会体育的发展。负责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的管理,负责一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申报工作。指导和推动各行业、各类人群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组织各类群众体育竞赛和组队参加省以上群众体育竞赛活动。负责对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使用和监督。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高危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设施及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体育行业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一)竞技体育科。负责拟订全市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拟定本市年度市级体育竞赛计划。统筹协调大型体育赛会的组织、参赛工作。负责承接并组织参加省及以上体育竞赛。拟定本市业余训练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协调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各级各类训练单位的业余体育训练工作。负责各项目裁判员晋级培训的管理和申报工作。负责各项目运动员等级的管理和申报工作。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参与审核全市青少年比赛计划、竞赛规程,参与指导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负责指导本市后备人才基地、项目训练基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的发展和建设工作。负责体育科研成果的申报和推广工作,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二)产业发展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产业、旅游和体育产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编制文化、旅游和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并负责监督管理。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促进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指导推进文化产业园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和服务“走出去”,承担旅游总收入指标任务。负责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项目统计、重大问题的服务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科研攻关及成果推广,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装备技术提升。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并对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负责旅游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三)市场开发科。负责境内外旅游市场和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拟定全市旅游新闻宣传和旅游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及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全市智慧旅游和全市旅游系统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旅游业信息,建立旅游数据库。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办旅游外事工作和旅游签证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点旅游资源产品推广、组织重大旅游促销活动和重要旅游节会活动及境内外旅游区域合作,组织参加国内旅游交易会。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四)市场监管科。监督实施国家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依法组织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考古发掘、民间收藏文物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市场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工作,以及旅游温泉企业的申报和评定工作。负责拟订旅游景点、星级饭店、度假区、旅行社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同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五)行政审批科。拟订行政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与上级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审批有关政策。监督指导县区行政审批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六、配套制度:

(一)市文旅和广电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局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与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行政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是否存在越权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二)合理行政情况。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目的的情况。

(三)程序正当情况。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创造条件,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实现的情况;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公开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执法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是否回避的情况。

(四)高效便民情况。是否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是否以较少人力物力取得较好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况;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的情况。

(五)诚实守信情况。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的情况;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情况;依法变更或者撤消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相对人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

(六)权责一致情况。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采取日常管理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受理行政复议、办理行政应诉、抽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开展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

(二)年终管理在每年年底开展。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被管理目标向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写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调阅被管理目标有关行政执法的案卷,查找被管理目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及行使其他行政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召开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4.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考试;

5.到被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市文旅和广电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则;

第五条 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执法过错的范围及认定

第六条 综合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四)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六)故意隐瞒行政违法事实,陷匿、销毁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八)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九)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十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不严导致错案的;

(十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十三)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本行政处罚机关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三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和承担

第八条 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员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十三条 执法过错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时注销执法证件、注销执法证件、行政记过、开除公职。
     综合执法人员构成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暂时注销执法证件;
     情节特别严重的,注销执法证件,并可以开除公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受到暂时注销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执法人员,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工资、奖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

(一)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执

法过错的;

(三)打击报复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并确认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由执法过错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时注销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 通报批评、暂时注销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执法过错的立案查处,由县级以上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执法过错的调查,由局机关纪检机构会同政策法规股、法制审核办公室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免予追究的,应当注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及当事人;应当追究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三)市文旅和广电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市场监管科负责对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电话:024—42807179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构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构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四)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全面推进我局“七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增强全局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快推进文旅产业法治建设步伐,扎实做好全员普法、执法监督,依法推进行政许可、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等工作,建设规范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系,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二、学习对象和学法内容

(一)学习对象:全局科以上领导干部及所有执法人员。

(二)学法内容:学习的重点是:突出学习宪法和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行政法、专业法。

1.坚持把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自觉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2.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项建设事业管理中。

3.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认真学习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深入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能力。

4.深入学习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行政法、专业法。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律知识,以更好地适应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需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5.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社会事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自觉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管理水平。

6.完善法规规章体系。配合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解释工作。提高立法的公共参与度,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实现开门立法、立法为民。落实好立法专家论证、听证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制度,广泛听取行业专家、社会公众和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意见。按照县司法局要求及时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要把法治素养好不好、法治能力强不强做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将任前法律知识测试结果做为干部选拔任用、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充分利用会前学法、理论中心组学法、以案讲法和领导点评等方式,开展集体学法。各单位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将法制审核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作为培训重点,年内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有关要求,明确本单位及内设机构的普法责任,将普法工作推向新高度。

三、工作措施

1、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一是继续坚持和完善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专题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4次,时间不少于12小时。二是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要充分利用学习强国APP等平台,采取专题讲座、会议学习、观看录像等各种方式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学习效果。三是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四是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增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注重学用结合。

2、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方式创新。一是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通过开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等,不断扩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渠道和空间。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局及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课程的学习。二是积极参与法治实践,通过组织领导干部到警示教育基地或参加法院庭审等形式,接受法制教育;涉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应积极主动参加法庭诉讼活动,增强法治意识。三是不断丰富“法律进机关”形式,将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学习型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机关法治文化氛围;结合食安法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重大节日组织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培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3、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评机制落实。按照县普法办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要求和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全局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对拟任科级以上干部要进行任职前考法,考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考试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电脑答题及提交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局党组组织的年度干部考核内容,与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结合起来。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述职评议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以及所在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4、大力推进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机制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单位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制,对各级领导因不依法决策,造成重大失误,实行责任追究。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机关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学法用法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和监督,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用法情况的督查和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审核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法用法工作方案、计划的制定,督导各单位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二)加强措施保障。局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科具体承担局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计划安排、组织和领导干部学法登记等日常工作。局属各单位、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健全班子成员学法制度,把学法用法列入年度理论学习考核内容。各单位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认真组织学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学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严格考核奖惩。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科室目标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附:

5.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6.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7.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