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whlvhgbdsj-2024-00012 | 发布机构: | 本溪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信息名称: | 中共本溪市委宣传部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溪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2-23 | 成文日期: | 2024-02-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中共本溪市委宣传部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溪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
中共本溪市委宣传部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溪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
本文旅体发〔2023〕91号
各县(区)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辽宁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辽文旅发〔2021〕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作,厘清责任边界、提升执法效能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5号)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室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本委办发〔2019〕58号)规定,市、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统筹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执法指导监督等职责。
按照市本级“同城一支队伍”和县级“局队合一”改革要求,本溪市中心城区(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三定方案”规定,负责除文化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外的行政管理职能。两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形成市、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依据《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室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19〕58号)《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室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秘发〔2019〕58号)规定,参照《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的通知》(辽文旅发〔2022〕26号)要求,明确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如下:
1.本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的名义,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属地局名义,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体育、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
2.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确定的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层级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未列入《指导目录》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业务主管部门既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业务主管部门名义开展执法,也可以本部门自行开展执法,在执法工作中可根据需要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给予协助。
3.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落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按“扫黄打非”工作机制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4.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和监督中心城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电职能范围内文化市场安全工作。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和监督属地城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电职能范围内的文化市场安全工作。
5.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受理辖区内文化市场举报线索及违法案件,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移交转办等工作。有重大案情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有权对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督办。
6.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指导、协调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要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过程中,可调用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明确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机构市场监管职责权限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来明确职能边界,切实做好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工作的对接。
(一)对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的职责划分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检查监督职责,加强源头监管和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做好与事前、事中监管的衔接工作,加大行政监督检查力度,主动开展相关市场执法巡查、随机抽查及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承接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移送或有关部门分别移送的违法线索,严格审查,依法查处。
(二)对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市场主体的职责划分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发现,督促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可移送综合执法机构查处。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大巡查力度,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同做好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情况的执法检查,力求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综合执法机构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督促补办相关手续的,应与对应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对接、主动服务,依法纠正或补办相关手续;对逾期未纠正或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要依法查处。
(三)对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但无行政许可规定的职责划分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规范,源头监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建立相关工作衔接机制
(一)加强议事协调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协调例会制度,由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统筹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的衔接,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协调例会。协调例会可邀请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机关职能科(室)和执法队相关负责人参加。
工作协调例会主要研究解决综合执法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协调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重点联合执法工作等。
(二)日常工作的衔接协作机制
1.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化市场行业特点和上级安排、部署,制定年度或阶段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或综合执法工作要点和方案,并按计划执行。需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同执行的,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2.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年度或阶段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报送市级和中心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求对中心城区文化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根据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3.中心城区以外的本溪县、桓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本辖区年度或阶段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或上级安排、部署,开展相应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需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指导、配合办理的“大案、要案”或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有关程序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建立信息通报、共享制度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案件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共享。涉及各自领域内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等信息,部门间应及时抄送。
及时推送行政许可等管理信息。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市场行政许可信息的统计、汇总,对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项相关的行政许可(含变更)等管理信息,应当于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推送给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
及时通报经营信息变动情况。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新设立或变更经营地址(含原址经营的场所)以及申请停业或者歇业的场所及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政许可等管理的问题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推送给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及时共享执法数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处理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或专项行动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综合执法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进度要求及时抄送对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信息按领域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定期(半年、全年)报送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半年报告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四)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转移机制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源头监管、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经核查认为需立案查处的,应以《线索移送函》(见附件1)方式移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情况紧急的,应先行告知,并在24小时内移送综合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先行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并及时移送或告知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收到《线索移送函》后,应告知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线索移送应当附下列材料:
1.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
2.初步证明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受理移送线索后,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办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办理情况,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移送部门、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产生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重大案件,中心城区外的本溪县、桓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管理办法》(文旅综执发〔2020〕43号)及时报告,需将案件移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的,应当附下列材料:
1.《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转移函》(见附件2);
2.案件来源材料;
3.初步证明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五)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监督制度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不当或者有误的,应当向综合执法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综合执法机构未书面回复的,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定期对中心城区外的本溪县、桓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按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及相关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当或错误执法行为,或不履行及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行为,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文旅综执发〔2020〕9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意识形态属性,确保政治安全、文化安全。
(二)提供保障。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及时提供相关执法保障。
(三)认定鉴定。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需要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认定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综合执法机构协作文书后,按相关认定鉴定的规定尽快出具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事先告知。
(四)信息通报。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培训。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
(六)数据归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强化“互联网+监管”理念,积极应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汇总一更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
其它后续需要衔接的工作,由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例会进行研究,并以书面(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附件:1.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
2.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转移函
中共本溪市委宣传部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3年12月8日
附件1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
()线移字〔2023〕第 号
XX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我局发现的XX涉嫌XX函告你队,请及时依法办理,并按要求报送办理情况。
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
涉嫌违法行为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住址):
涉嫌违法行为概要:
移送材料清单:
移送单位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
案件移送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转移函
()案移字〔2023〕第 号
XX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我局发现的XX涉嫌XX函告你队,请及时依法办理,并按要求报送办理情况。
案由: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住址):
案情概要:
移送材料清单:
移送单位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
案件移送部门(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