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信息公开发布运行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0 09:10:49 【字体:

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本单位各科室及基层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信息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三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业务主管领导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六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八条   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条   涉密及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刊等。

第十五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

(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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